永盛貨運有限公司貯倉條款

_
  1. (i) 永盛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顧客提供貯貨服務 。
    (ii) 本倉單所提供之貨物名稱 、 種類 、 嘜頭 、 箱號等均按照貯貨人所稱填列 , 本公司對貨物內容 、 規格 、 成色等概不負責 。
  2.  貯倉貨物如因風雨 、 水火 、 雷電 、 地震 、 潮锈 、 漏秏 、 變質 、 蟲蟻 、 鼠傷 、 兵暴 、罷工 、 或政府軍隊所採之措施以及盜竊意外,包裝破壞、倉庫職工疏誤與其他一切天災人禍致受損害遺失者,本公司概不負責 。
  3. (i) 為預防損害或遇貨物變質可能影響其他貨物或因倉庫被徵用 , 或由於政府命令 , 或本公司認為之非常事故 , 本公司有權無須事前通知將貯倉貨物搬移 , 其費用由貯貨人負擔 , 倘貨物因 此而遭受損害 , 本公司概不負責 。
    (ii) 本公司對貯存貨物因災患 , 意外或倉庫職工疏誤而受之損失概不負責 。 (iii) 但本公司並無必需搬移之義務 , 如因不搬移而發生損害時 , 本公司並不負責 。
    (iv) 若因貯貨人之貨物變質而引起之任何後果 , 貯貨人須負責賠償本公司一切之損失 。
  4.  貯倉貨物應由貨主自行投保應保各項保險 。
  5. (i) 本公司可拒絕交付任何貯存貨物予任何人仕 , 除非所有應付倉費及其他開支費用已付 。
    (ii) 本公司憑客戶背書之倉單 , 或其簽之分提單列明所提取貨物 , 倉單編號/ 臨時收據編號 (如倉單未印發) , 存倉編號及收貨人出貨 (根據本公司當時客戶背書或簽名之記錄) , 此項收回之倉單或分提單 , 即証明本公司已將該項貨物交付無誤 , 自不負任何責任 。
    (iii) 本倉單有效期為三年 , 已提貨之分提單檔案保留期 , 亦為三年 , 期滿尚未提清者 , 貯貨人須向本公司換發新倉單 , 否則該倉單自動作廢 , 而該倉單之貯貨人 , 銀主或持有人將視作對該批貨物放棄所有權利 , 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6. (i) 倉租論月計算 , 須每月上期先付 , 貯貨不滿一月者 , 作一月計算 , 提貨時須繳清全批倉租及其他費用 。
    (ii) 本公司有權增加倉單上所訂明之倉租 , 祇須以書面通知或登報通告 。
    (iii) 又倉單過戶或在倉庫辨理所存貨物檢驗 , 度量 、 整理 、 裝置等等以及本公司應貯貨人之要求 , 在規定辦公時間以外,辦理進倉出倉或其他事務均須由貯貨人另繳費用 。
  7. 本公司對貯倉貨物有扣押及出售權,如貯貨人所欠倉租及其他費用經本公司催理後經過一星期尚未清理者將被認為自動放棄該貨物之所有權利,本公司無須負任何責任,有權將該貨物以任何形式出售或拋棄以抵償所欠本公司債務,不足數本公司有權追討 , 餘數則在扣除所有尚欠倉租及有關開支後撥回貯貨人之戶口 (但不付任何利息) 。
  8. (i) 凡貨主或銀主地址未在本公司登記或因搬移未向本公司更改登記 、 因而導致本公司無法書面通知者 , 該貨主或銀主將被認為自動放棄該批貨物所有權利 , 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該批貨物 , 無須負任何責任 。
    (ii) 任何通知將用普通平郵方式寄與貯貨人或其他有關人等 , 以在本公司登記之最後地址為準 , 此項郵寄方式 , 當作為正式通知 。
  9. 本倉單之貨物過戶轉讓 , 須經本公司認可並由本公司負責人員簽字發回新倉單方為有效 。本倉單貨物之過戶一律另出新倉單 , 租金力等費自出倉單日起重新核計 。
  10. 貯貨人應遵守香港政府所訂之危險品條例及其增改各條款以及其他各項法令,不得將危險品等貯存在本倉內,如因違例以致月本公司蒙受損失時由貯貨人負責賠償。若發現貯存任何上述貨物,本公司則有權隨時毀滅、售賣或用其他適當方法處理 。若將該等貯存貨物出售 , 所獲售價先扣除所有有關出售開支費用及任何尚欠倉租 。有餘者則撥還貯貨人之戶口 (但不付任何利息) 。
  11.  (i) 本公司對於貯倉貨物之損害遺失(不論因何種原因引致) , 最高賠償責任為(一) 該損毀或遺失貨物租率的拾倍 (以一個月貯倉計算) 或
    (二) 每件貨物定額賠償港幣500元正 , 兩者以金額較總數低者為準 。
    (ii) 任何投訴須於在所有貯貨或任何部份貯貨未搬出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 否則作為無效或放棄 。
  12. 任何一方可給予對方七天的書面通知終止此貯貨合約而所貯存貨物則須由貯貨人搬走 。 若貯貨人不將所有或任何部份貯貨搬走 ,本公司則有權將有關貨物作任何方式處理而絕對無須向貯貨人作任何負責 。
  13. 本條款之解釋如有爭議以英文為標準 。
  14.  貯貨人、貨主、倉單持有人或押權所有人於接受本倉單後即表示對本倉單條款及所列各項已完全同意接納 。本倉單須經本公司負責人正式簽字加蓋本公司硬印方為有效。